高雄市直轄市醫療器材商業同業公會章程1-2

第七章  罸責

 

第 四十一條 ︰本會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公司、行號,應以書面通知期限入本,

逾期不入會者,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,逾期再不入

會者,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壹仟伍佰元以上,壹萬元以下罰鍰。

第 四十二條 ︰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。

第 四十三條 ︰本會會員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,應依下列程序處分之。

  • 勸告: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。
  • 警告:欠繳會費滿六個月,經勸告仍不履行者。
  • 停權:欠繳會費滿九個月,經警告仍不履行者,不得參加

各種會議或當選為理、監事及享受本會一切權利,已當選為

理事、監事者應予辭職。

本會會員欠繳會費滿一年,經停權仍不履行者,得依法追繳。

第 四十四條 ︰加入會員之公司行號停業滿一年尚未復業,經本會查明屬實者,

應提經理監事會通過註銷其會籍,報請主管機關備查,並分送發

證機關。

 

第八章  附則

 

第 四十五條 ︰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照商業團體法暨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之

規定辦理之。

第 四十六條 ︰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,得依第五章第三十二條規定修正之。

第 四十七條 ︰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,修改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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