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雄市直轄市醫療器材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子女獎學金實施法

高雄市直轄市醫療器材商業同業公會

會員子女獎學金實施法

中華民國97年07月01日編定

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修定

 

第一條:高雄市直轄市醫療器材商業同業公會為獎勵會員代表子女升學,特定本辦法。

第二條:凡就讀教育部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大專、高中(職)、國中、國小等各級學校,

符合下列各項規定者,得依照本辦法申請獎學金或獎狀。

第三條:申請人應具備條件。

1.申請人加入本會必須滿一年以上。

2.申請人子女全學年度上下學期成績:大專成績必須總平均在80分以上、

高中/職平均 85分以上,且體育及操行成績80分以上;

國中、國小各科等第均為優等90分以上者。

  • 五專 1、2、3 年級比照高中(職)生辦理,4、5 年級、碩士班及博士班

比照大專院校生辦理。

3.會員之公司負責人或會員代表,可擇一申請。

4.會員每年以申請一名子女為限。

5.需為己繳清當年度常年會費者。

第四條:申請規定手續及需繳交文件資料如下。

1.填妥申請表乙份。(由本會提供制式表格,請自行下載並列印空白表格後填寫)

2.當年度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乙份。

3.學年(上、下學期) 成績證明書乙份,並加蓋學校核驗章。

4.戶口名簿影印本乙份。

第五條:申請時間如下;受理期間區間為一個月。

每年 4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為申請期間,逾期恕不受理。

  • 除當年度有其他會務事項延誤通知,則申請時間另行公告。

第六條:獎學金之審核,如下。

由本會理監事會負責審核,並於每年會員大會公布受獎。

第七條:獎學金及獎狀發放限額。

1.名額限定高中組 5 名、大專組 5 名。

2.大專組每名發給新台幣壹仟元整及獎狀乙紙,

高中/職組每名發給新台幣柒佰元整及獎狀乙紙,

3.國中、國小組不限名額,由本會發給獎狀,以茲鼓勵。

4.每學年申請獎學金人數如超額時,應按規定名額取其成績較優者發給。

5.如學業成績合於規定,而受名額限制超額時,由本會發給獎狀,以茲鼓勵。

6.在職進修者成績標準比照大專組,只頒發獎狀乙紙以玆鼓勵。

第八條:本辦法提經理監事會審議通過後,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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